《佛遺教經》淺譯與解說【第8句】(
請調高畫質至3分0秒)
[8] 一切種植,及諸財寶,皆當遠離,如避火坑;
【譯文】{一切的耕種、栽植事業,以及所有的錢財、金銀珠寶……
都應當迴避遠離:就好像迴避地獄、火坑要遠遠逃離,唯恐不及!}
〖解說〗{《聖律‧比丘波羅提木叉‧捨懺‧第十八條》說示(接受金銀):
『任何比丘,允諾接受金銀、錢財,或叫人拿,或存放者,犯捨懺。
〔比丘尼捨懺二一〕』
《聖律‧比丘類‧捨墮篇‧蠶絲品‧捨墮十八經》說示(禁領受金、銀學處制戒因緣):
『〔一、制戒因緣:〕
爾時,佛世尊在王舍城迦蘭陀竹林園。
❶ 其時,具壽優波難陀釋子,屢次拜訪(王舍城)某一常施食檀越家(長期連續不斷地供養之施主)。
凡是在彼家若煮嚼食(硬食)、噉食(軟食);其後,必留給具壽優波難陀釋子分配之部分。
❷ 又,一日將晚,彼家正巧煮肉,
其後,已經保留給優波難陀釋子分配之部分。
彼家小孩至近破曉時,站起來哭泣曰:
「給與我肉!」
其時,彼居士對其夫人曰:
「大德所分配之部分,要給與小孩。
另外購買已,應可施與大德。」
❸ 其時,具壽優波難陀釋子於晨時穿著法衣,
持袈裟及缽,往詣彼(居士)家,
至已,在準備好之座位上坐下。
其時,彼居士至具壽優波難陀之前;
至已,敬禮而退於一面坐。
一面坐已,彼居士如是言具壽優波難陀釋子曰:
「大德!昨晚正巧煮肉,
其後,已經保留給大德分配之部分。
大德!(我家)小孩至近破曉時,站起來哭泣曰:
『給與我肉!』
大德所分配之部分,已給與小孩。
大德!可以一錢貨幣,買來何物耶?」
「賢者!此一錢貨幣,已贈予我乎?」
「然!已贈予大德。」
「賢者!要把此一錢貨幣給與我。」
〔二、眾人非難:〕
❶ 其時,彼居士給與具壽優波難陀釋子一錢貨幣以後,遭受(眾多在家人之)譏嫌非難:
「恰如我等接受金錢,彼等沙門釋子也是如此接受金錢。」
❷ 其後,諸比丘,聽聞許多(在家)人對此(具壽優波難陀釋子之)事,譏嫌非難。
❸ 彼等比丘中之少欲者,亦對此事,譏嫌非難:
「名為具壽優波難陀釋子,何以要接受金錢耶?」
〔三、佛陀制戒:〕
❶ 其時,諸比丘以此具壽優波難陀釋子之事,受到許多方式責罵之後,報告世尊。
「聽說,優波難陀!汝確實接受金錢耶?」
「實然!世尊!」
佛世尊強烈地呵責曰:
「名為愚人!何以汝要接受金錢耶?
愚人!此非令未信者生信,已信者增長也;
愚人!此無寧是使未信者不生信,已信者某些轉向他去也。
❷ 又,諸比丘!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──
『任何比丘,⑴ 親自拿取金銀(及錢財);
⑵ 或令他人拿取;
⑶ 或同意秘密地放置,而想要能夠接受者。
尼薩耆波逸提(即捨墮:違犯應捨棄財物並懺悔償罪之過錯)。』」
〔四、制戒細則:〕
❶ 所謂「任何」者,無論何者──
⑴ 關於出生;
⑵ 關於名字;
⑶ 關於姓氏;
⑷ 關於戒行;
⑸ 關於住處;
⑹ 關於活動範圍內(任何之人)──
或上臘、或下臘、或中臘。
此即稱為「任何」。
❷ 「比丘」者,⑴ 是乞求之比丘;
⑵ 從事於乞食之比丘;
⑶ 著割截衣之比丘;
⑷ 沙彌比丘;
⑸ 自稱比丘;
⑹ 善來比丘;
⑺ 依三歸依已受具足戒之比丘;
⑻ 賢善比丘;
⑼ 真實比丘;
⑽ 有學比丘;
⑾ 無學比丘;
⑿ 由和合僧團,依「白四羯磨」(指僧團會議:向僧眾先告白,次三問而決其事)、近圓於阿羅漢住處、堅定而不動,已受「具足戒」之彼比丘。
此中比丘──
由和合僧團,依「白四羯磨」、近圓於阿羅漢住處、堅定而不動,已受「具足戒」,即此處所謂「比丘」之意。
❸ 「金」者,言黃金等(貴重金屬)。
❹ 「銀」者,一錢貨幣、銅錢、木錢、樹膠錢等,言一般所通用(貨幣)者。
❺ ⑴ 「親自拿取」者,自己拿取此(金錢)者,(犯)捨墮。
⑵ 「令他人拿取」者,令他人拿取此(金錢)者,(犯)捨墮。
⑶ 「同意秘密地放置,而想要能夠接受者」者,
或云:「此乃大德之物。」而彼(犯罪比丘)同意秘密地放置,能夠接受此(金錢)者,(犯)捨墮。
應捨棄於僧團中。
❻ 「又,諸比丘!應如是捨棄:
⑴ 其(犯罪)比丘至僧團中已;
⑵ 偏袒右肩已;
⑶ 禮上座比丘足已;
⑷ 跪坐(蹲之姿勢)合掌白如是:
『諸大德!因我有接受金錢,
應該把它捨棄掉。
今後,我以此捨棄給僧團。』
捨棄以後,應該自白懺悔其罪過。
應由一位聰明賢能之比丘接受其(所懺)罪過。
❼ 如果有此(擔任侍者之道埸淨人)服務員或優婆塞(信士)來時;
⑴ 彼應如是言:
『賢者!應理解此(捨墮之金錢)。』
⑵ 如果彼(服務員)雖言:
『應以此(金錢)買來何食物耶?』
⑶ 亦不得言:
『(你去買來)如此如此之食物!』
⑷ 應適當地提示(服務員):
酥、油、蜂蜜、石蜜等(如法如律之食物)。
⑸ 如果彼(服務員)因此(金錢)適當地購買(食物)而帶來後;
則除那位(違犯)接受金錢(之比丘)以外,其他所有人皆可食用。
❽ 如是,得此(金錢)者,則是善巧;
如果不得者,彼(聰明賢能之比丘)當言:
『賢者!此(金錢)應該被捨棄掉。』
如果,彼捨棄此(金錢)者,則是善巧;
如果,不捨棄者,應選派具足五法之比丘,擔任捨棄金錢(之比丘)。
即:⑴ 無欲行(不會衝動而犯錯誤);
⑵ 無瞋行;
⑶ 無痴行;
⑷ 無怖行;
⑸ 應知已經捨棄、或尚未捨棄(金錢)也。
❾ 諸比丘!應如是選派擔任──
⑴ 初次,應乞請(某甲)比丘。
⑵ 乞請已,應由一位聰明賢能之比丘於僧團中唱言:
『大德僧團!請聽!
如果,僧團(認為)已預備好,
僧團應選派某甲比丘,擔任捨棄金錢(之比丘)。』
⑶ 如是表白:
『大德僧團!請聽!
僧團將選派某甲比丘,擔任捨棄金錢(之比丘)。
諸大德中,選派某甲比丘,擔任捨棄金錢之比丘,同意者,默然;
不同意者,請說!
已依僧團選派某甲比丘,擔任捨棄金錢之比丘完畢。
僧團已經同意,是故默然,我如是知解!』」
〔五、犯戒說明:〕
❶ 由其(僧團)所選派擔任之比丘,應以不作相(祕密地放置之方式),而令(犯罪比丘)捨棄。
❷ 如果(犯罪比丘)以作相(知道放置金錢位置之方式),而捨棄者,(犯)突吉羅(即惡作:有缺點地做完)。
❸ 於金錢有金錢想,令接受金錢者,(犯)捨墮;
❹ 於金錢有疑想,令接受金錢者,(犯)捨墮;
❺ 於金錢有非金錢想,令接受金錢者,(犯)捨墮。
❻ 於非金錢有金錢想者,(犯)突吉羅;
❼ 於非金錢有疑想者,(犯)突吉羅;
❽ 於非金錢有非金錢想者,則不犯也。
(以下情況)無罪──
❾ 於僧園內或於住處(發現金錢),
或親自拿取,
或令他人拿取以後;
將它(暫時保管)放置而言:
「若擁有者(發現遺失),他將帶走!」
❿ 痴狂者;
⓫ 最初之犯行者。』}
卍 卍 卍
《佛遺教經》課誦本【淺譯與解說版】 The Buddha's Last Bequest
── 佛曆 2562.8.18(日)菩提僧團 ──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(感謝您的留言!歡迎藏經校對,校對稿請寄回 “翠峰精舍” palitxt@gmail.com ✍)